商標權用盡原則,如何看待商標用盡原則
返回列表 來源:諾嘉 發(fā)布日期:2022-10-21 瀏覽:一般來說,商標的保護主要決定了商標持有人的專有權,商標持有人可以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標并獲得一定的回報。以下網(wǎng)站已經(jīng)為您的答案整理了以下幾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何看待商標用盡的原則?
原則意味著,如果商標注冊人或被許可人銷售使用商標注冊的商品,而其他人再次銷售,他們不需要獲得商標注冊人的許可,這不被視為侵犯商標專用權。主要有兩個原因:
首先,在合法使用商標注冊商品后,消費者獲得了商品的所有權。根據(jù)《物權法》的原則,消費者有權使用和處置商品,并有權再次銷售商品。相關商品的再銷售和使用,應當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必然阻礙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和自由貿(mào)易;
第二,商標注冊人使用的商品或者商標注冊人允許使用商標注冊的商品出售后,權利人已經(jīng)從中獲利,權利人的權利已經(jīng)實現(xiàn)。因此,權利人不得在同一商品上重復獲利。
在理解窮盡原則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用盡原則與每一種產(chǎn)品投放市場有關。
所謂的“窮竭原則”是指商標注冊人不再控制商標注冊人同意銷售的每一種產(chǎn)品的處理,無論消費者以后如何使用或銷售該產(chǎn)品,商標注冊人無權干涉,而不是說該商標的專有權從此停止。商標專用權在其商標注冊的整個有效期內(nèi)有效。
2.“窮竭原則”前提條件是商標在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下使用。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使用商標注冊的商品投放市場的,不存在耗盡原則。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合同以外的貨物的,用盡原則不適用于許可合同以外的貨物。
3.用盡原則不適用“反向假冒”。換句話說,我們不能以拒絕權利的原則否認反向假冒是侵權。當?shù)谝黄鸱醇倜鞍讣霈F(xiàn)在中國時,一些專家指出,根據(jù)耗盡原則,反假冒不構(gòu)成侵權,但后來立法者最終選擇了相反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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